入 园 程 序
入园流程图
业 务 指 南
园 区 管 理
园 区 优 惠
  园 区 优 惠

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海珠创业基地优惠措施

一、优惠措施和服务
1.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入驻创业中心的企业,自入园合同生效起2年内给予50-300平方米经营管理用房减免租优惠;主要按入驻企业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注册资金等情况综合考虑给予免租面积:

注册资金(万 元) 100万以下 101-300 301-500 501万以上
免租面积(平方米) 50 以内 100 以内 150 以内 300 以内

3.未免租面积的租金标准为:
①、② 号楼为30元/平方米·月,③、④、⑤ 号楼为25元/平方米·月。
4.管理费统一按6元/平方米·月收取。
5.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熟技术项目条件的,园区协助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
6.对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海珠区政府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7.可以被优先推荐给各级政府科技资金主管部门、各风险投资机构和投资企业,以及获得各类专项资金的扶持。
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纳税成绩优异的企业,政府每年从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区留成分中计提30%奖励企业,计提20%注入中心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扶持企业发展。
9.享受创业中心管理机构提供的各种优质高效服务。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海珠科技产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入驻海珠创业基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入驻对象的范围

(一) 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 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三) 在国外学有所长,本区又急需的人员。
(四) 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

二、主要措施

(一)对创业发展环境的扶持措施。

1、 区政府决定分两期调整,进一步扩大基地的场地。第一期约12000平方米建筑物及相应场地;第二期约23000平方米建筑物及相应场地。同时区政府拨出专项资金,整治基地周边环境。
2、 区政府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分期筹集。第一期由区财政拨给300万元,与市科技局的资金配套,专项用于支持入驻基地的企业孵化项目。重点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和海洋生物技术产业。

(二)对创办企业人员的扶持措施。

1、 留学人员自带项目到基地创业,经审查批准,可从海珠区高新技术创业扶持资金中获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助,作为留学人员的项目启动资金。
2、 对入驻基地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区政府在户口、人事关系、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3、 区政府将安排一批经济适用房,优先供留学人员购买居住。

(三)对进驻企业的扶持措施。

  凡入驻基地的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市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给予地方性的扶持。
  1、 对入驻基地的企业所缴交的税金,区政府按区留成部分的30%计提奖励给基地,基地从中提取40--50%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2、 留学人员自带项目入基地创业所需场地,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租金。
  3、 项目孵化成功后在海珠区进行产业化发展的企业,两年内优惠提供厂房或给予一定的厂房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20元):
  按企业注册资金计算优惠面积:

注册资金(万元)
100 - 200
200- 300
300以上
优惠或补贴面积(平方米)
200
400
600以内

软 件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部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用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由企业直接向海关申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在广州软件园和黄花岗信息园内,国家和省、市重点软件企业或国内外来穗创办的软件研究开发中心新建或新购置的研究开发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地产税,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工业用地标实地价的50%计收。

  6、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0)

  7、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